×
手球比赛

手球(体育类竞技运动)_百度百科

被判罰藍牌的球員或職員不得再參加該場剩餘的比賽,並須立即離開場地及替補區,在餘下的比賽時間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與球隊聯繫,受罰球隊的一個球員須被罰出場兩分鐘[18]。 當裁判向球員判罰取消比賽資格時,會向受罰球員或職員舉起紅牌示意。 受罰球員/職員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,並須立即離開場地及替補區,在餘下的比賽時間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與球隊聯繫。 如球員/職員在比賽期間被判取消比賽資格,該隊一個球員須被罰出場兩分鐘。

界外球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隊的對方執行;球員擲出界外球的位置應是皮球出界的地點;如果皮球越過外球門線,球員則在皮球出界的一側邊線與外球門線交界處擲出界外球。 此外,球員如沒有任何明顯的進攻或射門意圖,而持續保持本隊對球的控制,將被視為「消極比賽」,裁判可判罰由對方擲任意球。 當裁判發現有球隊「消極比賽」時,可以作出預警手勢,讓控球球隊改變進攻方式;如裁判作出預警手勢後,進攻球隊仍沒有射門,則應判由對方擲任意球[10]。 手球運動是在1898年由丹麥人 Holger Nielson 所創[1] ,他利用室內場地首創「七人制手球」,比賽方式為在室內場地兩端各置一球門,雙方各派七名球員以手進行傳接球及射門。

手球犯规英文

1928年,國際業餘手球聯合會(IAHF)成立,並負責在德國柏林奧運會舉辦了首次的手球比賽項目(十一人制手球);其後,為慶祝聯合會成立十周年,又在1938年創辦了世界男子手球錦標賽。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,歐洲成為主要戰場,手球的推廣才暫告中斷[4]。 球員的球衣號碼應為1至99號,號碼顏色必須與服裝顏色及圖案有明顯分別。 球員持球不得超過三秒,持球時的走動不得超過三步;當球員單手或雙手接住球後,必須在三秒鐘內或三步之內將球擲出。

如雙方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仍打成平手,而比賽規程必須決出勝方,兩隊則在休息5分鐘後進行加時(Overtime)。 加時分上、下半場各5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(雙方互換場地);如果第一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,兩隊則在休息5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加時。 第二次加時分上、下半場各5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(雙方互換場地);如果第二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,則應按比賽規程決出勝方[12]。

兩名裁判負責保證比賽按規則進行,並對所有犯規的球隊、球員作出判罰(包括判罰警告、兩分鐘退場、任意球及七公尺罰球等)。 如果兩名裁判同時鳴哨判罰同一球隊/球員,但在罰則輕重上持有不同意見,裁判應執行較重的罰則。 如兩名裁判同時對犯規或球出界鳴哨,但對判罰球隊/球員的裁決意見不同,兩名裁判應透過協商以達致相同裁決;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則由場上裁判執行裁決[19]。 當裁判向球員判罰兩分鐘退場時,會向受罰球員或職員舉起手臂伸出兩指示意;受罰球員須離場兩分鐘,時間從裁判鳴哨重新開始比賽時算起。 球員在被罰出場期間不得上場比賽,換言之,該隊的上場球員將減少一人。

手球犯规英文

當球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後,球員便可再次拍球、運球或接球[10]。 手球的用球必須為球狀,由皮革或合成物料製成,表面不許發亮或呈光滑狀。 每場比賽須設有最少有兩個球備用;備用球必須放在記錄台隨時準備更換。 此外,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首度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,而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更增列女子手球比賽。 目前,手球運動正式成為國際性的運動項目,全球已有183個國家參與手球運動,更有達800,000支隊伍參與其中[4]。

如球員在上半場比賽結束前不足兩分鐘受罰,則有關懲罰會在下半場繼續。 比賽在有球員判罰兩分鐘罰出場、取消比賽資格或開除,或球隊執行七公尺球時,計時均需要暫停;此外,球賽的計時亦會在一分鐘球隊暫停和換人違例時暫停。 計時暫停時,裁判應用手勢指示計時員停止和重啟計時鐘[12]。

手球犯规英文

手球規則允許守門員在球門區內防守時,運用身體任何部位接觸球;守門員在球門區內的一切持球活動,亦不受場上隊員規則的限制。 守門員亦可在比賽期間不持球離開球門區,並在比賽場區參加比賽;離開球門區的守門員,須遵守場上一般球員的規則[11]。 每隊上場的球員人數不得超過7人,可設替補球員。 其他場上球員可於雙方球門區外自由走動,而守門員除不可在對方球門區外走動外,場上所有地方都可以進入。 執行七米球的進攻球員,須在場上裁判鳴哨三秒鐘內將球射向球門。

當球門球擲出後,守門員不得在球觸及其他隊員之前再次觸球[14]。 擲界外球球員的一隻腳必須踏在邊線上,直到拋出皮球為止;擲球隊員不可以將球放在地上,然後撿起。 此外,對方隊員必須距離擲球隊員最少三米[13]。